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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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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申请破产后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需妥善保管其财产、印章、文书等资料;需要如果回答、管理人、债权人的询问;以及不得擅自离开住所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人民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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