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职能部门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
法律分析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中证据效力判断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实际应用情况
劳动仲裁中的证据效力判断标准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于评估和决定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的一套准则。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可信度、权威性等方面。在实际应用中,劳动仲裁机构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经验等进行综合考量。适用范围涵盖各类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争议等。实际应用情况则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仲裁机构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并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结语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效力判断标准是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的准则。国家机关及职能部门制作的公文文书、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公证或登记的书证具有更高的效力。原件、原物也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结论也优于其他鉴定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可信度进行评估,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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