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定金但没有签署合同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是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条件的,定金交付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们应该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判断定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约定以定金为成立或者生效条件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的主体已经履行或者主体已经履行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一、定金的数额是如何确定
定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存款金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的,人民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存款金额过大,存款的处罚在一定限度内。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超过或者少于约定金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合同为实际合同,定金合同只有在另一方接受定金后才成立。定金罚款是指定金的处罚规则,即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区域代理合同可否约定定金
签订区域代理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定金,定金支付后,定金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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