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处罚有异议,向所在地或上一级的行政管辖机关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原行政行为处罚机关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Copyright © 2019- how1234.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